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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侵权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环境民事诉讼通常不仅耗时较长,而且诉讼成本居
高难下,而建立诉前交易制度可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我国当前司法实
践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而且在某些情形下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加害者已经合并、分立
或改制,此时非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难以高效实现成功索赔。在此情形下建立诉前交易制度
可以使环境侵权受害者快速获得赔偿。

 

  

 

  

(一)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具有一些区别于传统侵权的特殊性:

(1)受害者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2)环

境侵权不少具有间接性、长期性、复合性,有的还有滞后性;

(3)当事人地位悬殊,其中加害

者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而受害者多为普通公民,且对污染物的来源与性质难
以判明;以及

(4)环境侵权往往发生于生产活动中,侵权行为与生产过程密不可分,生产工

艺与配方对损害后果有较大影响,而工艺与配方又通常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正是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以上特征,使得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成为一项颇为复杂的活动,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要证明一个因果关系或者需要
大量的人力、物力,或者因技术所限而成为不可能之事。在此情形下,受害者主张权利将会
遇到极大的障碍,即使将举证责任转移于加害者,也会使法官因面临复杂的法庭调查而陷
入困境。

 

  同时,受害者具有广泛性又会使一些损害比较严重的环境侵权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
响,如果因复杂的诉讼程序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可能会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
并且会打击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相反,如果是损害不太严重的环境侵权,受害者个人可能
因为不愿支付律师费以及预期获赔的数额不大而失去行使起诉权、启动司法程序的冲动。在
此情形下加害者并未因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而受害者的损害也没有得到填补,这不仅与正
义的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不利于敦促加害者积极开展环保工作,履行注意义务,采用先进
技术或改进生产工艺,最后将演化成为纵容污染行为的一种暗示。

 

  

 

  

(二)诉讼与执行障碍 

  尽管非工业污染,例如汽车尾气,对环境恶化的贡献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环
境侵权仍然主要是由工业污染引发的侵权,而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因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和
分立、合并,加上大量环境侵权损害结果滞后于侵权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时侵权行为主体
可能已经搬迁或变更名称、场所,在此情形下受害者难以确定被告人,因而存在诉讼障碍。
此外,不少环境侵权属于复杂的共同侵权,此时要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普通人来确定侵
权的责任主体也极为困难。这也成为受害者确定被告人的一大障碍。

 

  除了存在诉讼障碍之外,由于司法体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民事案件执行难也成为受害
者实现救济的一大障碍。尽管全国上下都极为重视执行难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但是总体而言,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而且这种状况非一朝一日所
能改变。在此背景下一些环境侵权主体本身是地方纳税大户,甚至是地方经济支柱,或者是
央属企业,如非主动执行法院裁判,强制执行困难之大可想而知。此时若非专业组织或人员,
受害者要在胜诉之后顺利得到赔偿,殊为不易。而专业组织或人员可凭借其专业优势加上一
定的经济实力,可以及时觉察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动向并可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外,专业组织或人员因在与受害人交易时已经支付代价,在执行阶段
必将锲而不舍,调动一切可用资源协助法院的执行。

 

  

 

  二、建立诉前交易制度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