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费的权利,有理赔的义务。这样投保人通过保险契约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他仅需
支付一个确定的、数额较小的价格(即保险费),就可填补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而保险人
也不是单独承担巨大的风险损失,它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费,从而将不特定地发生于
某个投保人的风险损失分摊开来。
(二)团体性
灾害损失往往数额巨大,保费与之相比是九牛一毛。保险商品与其价格的价值不对等性,
似乎违反了等价有偿的经济原则,也违反了
“理性人”的经济学假设。事实上,真正承担灾害
损失赔偿责任的不是保险人而是未受损失的其他投保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巨额的保
险基金,由保险人统一支配并用于赔偿危险事故损失。可以说,团体性是保险分散风险损失
功能的社会基础。个体(投保人)将所承受的风险损失转移至团体(处于同样风险之中的投
保人群体);该风险群体对灾害事故的损失必须共同分担,不能有任何例外(以缴纳保费
的形式),从而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处于同类风险中的大量投保人构成风险集团,以缴纳保费的形式分摊风险损失。分摊损
失的关键在于保费数额的确定或者说风险的量化。而保险意义上的风险,具有可测定的不确
定性即能够通过数理统计技术予以测定。
[4]这里的数理统计技术主要指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概率论是以分析大量随机现象的发生频率,得出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从而为保
险的科学性提供技术根据。
”
“概率论应用于保险领域,实现了保险由经验理论向科学理论转化。 ”[5]大数法则是数
学领域的定律:有相似危险性的不同单位,如果大量地结合在一个组里,那么,结合的单
位越多,在一定时期内遭遇危险变动幅度就越小。保险公司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
经过精确计算,预测出将要发生的损失总数及事故发生的比例(即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并据此合理地厘定保费率,建立保险基金。形象地说,保险人是
“制定风险价格的机
器
”。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论证了团体性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为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数理基
础。
(三)保险人的中介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保险是风险集团内部的损失分担机制,保险人似乎仅是中间环节。它
作为商业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分散风险损失、提供经济保障只是其活动的
客观效果。那么保险人在保险机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风险损失是一种负效用(
utility),根据
“理性人”的假设,投保人会有与他人共同分担
的动机。这种合作动机贯穿人类历史,从劳动分工到商品交换的产生都证明
“合作是效率的”。
然而每个投保人无法准确获知他人面临何种危险及其程度如何,正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
使他们无法自发地、低成本地组成社会范围内的危险集团。而保险人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专
业化组织,占有大量的风险专业信息,并运用概率论来分析、处理这些信息,厘定合理的保
费。由保险人来统筹保险业务会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投保人会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向其提
供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并支付一定的保费,来换取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请求权。
这样投保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保险人对风险信息资源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它是保险商品的供应者,以及在保险机制
中的中枢地位。如前文所述,保险机制是一庞大的契约关系网,保险人居于中心位置。单个
的投保人通过保险契约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对社会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进行汇
总,并以保费的形式分摊给各投保人,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分散。
二、保险契约与契约自由
保险契约是定型化契约,又称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
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其突出特点是
“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
take it or leave it)
”。典型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见过保单,他们对于保单的了解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