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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费的权利,有理赔的义务。这样投保人通过保险契约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他仅需
支付一个确定的、数额较小的价格(即保险费),就可填补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而保险人
也不是单独承担巨大的风险损失,它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费,从而将不特定地发生于
某个投保人的风险损失分摊开来。
  (二)团体性
  灾害损失往往数额巨大,保费与之相比是九牛一毛。保险商品与其价格的价值不对等性,
似乎违反了等价有偿的经济原则,也违反了

“理性人”的经济学假设。事实上,真正承担灾害

损失赔偿责任的不是保险人而是未受损失的其他投保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巨额的保
险基金,由保险人统一支配并用于赔偿危险事故损失。可以说,团体性是保险分散风险损失
功能的社会基础。个体(投保人)将所承受的风险损失转移至团体(处于同样风险之中的投
保人群体);该风险群体对灾害事故的损失必须共同分担,不能有任何例外(以缴纳保费
的形式),从而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处于同类风险中的大量投保人构成风险集团,以缴纳保费的形式分摊风险损失。分摊损
失的关键在于保费数额的确定或者说风险的量化。而保险意义上的风险,具有可测定的不确
定性即能够通过数理统计技术予以测定。

[4]这里的数理统计技术主要指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概率论是以分析大量随机现象的发生频率,得出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从而为保
险的科学性提供技术根据。

  

“概率论应用于保险领域,实现了保险由经验理论向科学理论转化。 ”[5]大数法则是数

学领域的定律:有相似危险性的不同单位,如果大量地结合在一个组里,那么,结合的单
位越多,在一定时期内遭遇危险变动幅度就越小。保险公司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
经过精确计算,预测出将要发生的损失总数及事故发生的比例(即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并据此合理地厘定保费率,建立保险基金。形象地说,保险人是

“制定风险价格的机

”。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论证了团体性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为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数理基

础。
  (三)保险人的中介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保险是风险集团内部的损失分担机制,保险人似乎仅是中间环节。它
作为商业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分散风险损失、提供经济保障只是其活动的
客观效果。那么保险人在保险机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风险损失是一种负效用(

utility),根据

“理性人”的假设,投保人会有与他人共同分担

的动机。这种合作动机贯穿人类历史,从劳动分工到商品交换的产生都证明

“合作是效率的”。

然而每个投保人无法准确获知他人面临何种危险及其程度如何,正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
使他们无法自发地、低成本地组成社会范围内的危险集团。而保险人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专
业化组织,占有大量的风险专业信息,并运用概率论来分析、处理这些信息,厘定合理的保
费。由保险人来统筹保险业务会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投保人会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向其提
供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并支付一定的保费,来换取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请求权。
这样投保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保险人对风险信息资源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它是保险商品的供应者,以及在保险机制
中的中枢地位。如前文所述,保险机制是一庞大的契约关系网,保险人居于中心位置。单个
的投保人通过保险契约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对社会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进行汇
总,并以保费的形式分摊给各投保人,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分散。
  二、保险契约与契约自由
  保险契约是定型化契约,又称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
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其突出特点是

“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take it or leave it)

”。典型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见过保单,他们对于保单的了解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