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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专门性与独立性。一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之际,可以考虑将有关部委的关于证券监
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门证券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二是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

实行功能监管,同时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三是减
少政治因素的干扰,突出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遵循市场化的
监管原则,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

“公平、

公正、公开

”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

  确认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地位。进一步确认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地位,确认证交所的独立的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尽量将政府监管者的自律监管内容回归证交所,全面扩充
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责,强化证交所监管手段,消除证交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
增强其独立性。
  一是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管理市场的自律性质与地位,在《证券法》的总则中写明交
易所实行自律性管理,这样有助于提高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效力,增强自律管理的权威
性。这是对国际范围内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借鉴,也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综合发
挥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管理两种机制效用的现实需要。二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准入权应当强
化。证券交易所应当并有权确定会员的注册条件,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会员准入条件与准
入程序,按要求主持会员申请人的考核,审核会员资格,从而决定某一券商是否可成为证
券交易所会员。证交所不得黑箱操作,厚此薄彼。
  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在会员制的交易所中,也可考虑将理事会改为董事
会,并完善董事会的组成与结构。采用理事会的情形下,交易所理事的义务和责任缺乏明确
的法律依据,而将理事会改为董事会,可以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交易所的
董事。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一家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成员也从原
来的理事改称为董事;我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在会员制交易所中也规定了董事会,并且
将公司法中董事、监事的规定适用于会员制交易所的董事和监事,这些说明了会员制交易所
以董事会作为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或许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可以在董事会之下设
立若干委员会,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二是构建完善而独立的交易所内部自律管理机构组织。
一项体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什么样子的构架予以支撑,对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来说,就是如何决定其内部机构的设置。例如:近年来,在自律管理过程中,上交所开始着
手健全、完善与自律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相继设立了证券上市委员会、会员管理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纪律处分委员会也在筹建之中。总体来说,交易所内部自律管理机构包
括问题独立调查机构和问题独立解决机构。前者主要是进行有效的事前监察、检查和调查等
工作。其内部还应当有更细化的分工,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违规行为由不同的内部机构
予以监察,如前文提到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三位一体的事前独立调查机构(市场监督
部、会员公司监管部和执法部)就充分考虑到通过内部的细化分工提高监察、检查和调查的
效率。后者主要负责对问题的事后处理工作,执行相应的处分、听证、上诉等方面的职能。其
应当享有充分的独立性,保证处理问题的时候处于超然地位,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如设立
交易所自律裁判委员会,成员至少为

3 名,主要成员(委员会主席)或者多数成员应该来

自交易所外部或者该交易所的非执行董事。交易所裁判委员应该直接对裁判委员会负责,或
者同时对裁判委员会和交易所管理层负责;委员会可以直接对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裁判委员
会的人事组成上,自己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力。对问题解决部门的独立性的保障应通过交易所
的章程等形式予以确认。

   

    完善司法介入和加强社会监督。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不仅要赋予证交所更多的自治权、
完善证交所内部调好,双方的职责要划分清楚,尽可能减少对证券商经营活动的干扰。在初
步调查或者特聘会计顾问的检查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时,应当首先上报证监会,同时自
行组织人员或者根据证监会的指示或者配合证监会进行深入的调查。规范会员行为,保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