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进货检验指导书
1、 窗框、窗扇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窗高度和宽度尺寸范围
300-900
901-1500
1502-2000
>2000
窗尺寸允许偏差
≤±2.0
≤±2.5
≤±3.0
≤±3.5
2、 窗框、窗扇对角线尺寸之差不大于 3.0MM。
3、 窗下槛应有出水槽。
4、 窗框、窗扇表面应平滑、色泽均匀一致,无污染、无裂纹、无气泡、无扭
曲、无弯曲,焊缝平整,无明显划痕、杂质、磨点等缺陷。
5、 窗用增强型钢及其紧固件的表面应经防锈处理,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
1.2MM。增强型钢不得松动,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 3
个,其间距应不大于
300MM,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 100MM。
6、 五金配件的型号、品牌及数量等应符合合同规定。
7、 馐门窗四角所用材料为吹塑薄膜,并包扎好。型材正表面有贴膜保护,应
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
8、 塑钢门窗的玻璃需无明显划痕(以 1.5M 距离肉眼看不见为准)、无气孔。
9、 运输、装卸过程中捆扎稳妥,以保证产品不受磨擦损伤,表面完好。
10、
每批进货中按
100%全检。
11、每批检验中 10%以上不合格者,则认为该批不合格。
19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