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燃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

(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

(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

  阻爆

(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
围内的控爆技术。
  

3.6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有粉尘和主要是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
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
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
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4 总则

  

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 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

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

(或工段)每

月至少检查一次。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

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

更换或停止使用。
  

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 的相关规定。

  

5.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