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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第

11 条、第 12 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 条;

6.《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194 条;

7.《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11 条、第 27 条、第 28 条。

例:

2008 年 5 月 15 日,孙小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 3 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孙小姐

负责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如公司安排加班,应安排同等时间轮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此后的半年里,公司频繁安排孙小姐加班,并以公司为了财务管理简便,加班费年底

统一发放为由,既没有安排孙小姐轮休也没有按月支付加班费,孙小姐年底向公司索要加

班费时,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告知须延缓支付。

与公司几次协商未果,孙小姐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了申请。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在

2009 年 1 月 20 日前公

司把拖欠的加班费打到孙小姐银行帐户。

孙小姐在

1 月 20 日到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并没有将加班费打进来,经打听得知公司同

意调解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本无意履行调解协议,孙小姐

1 月 22 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由于争议期间孙小姐开始患病,不能立即找到新的工作,生活拮据起来,孙小姐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了支付令。

公司因为同时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

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孙小姐支付加班费,结果仲裁活动尚未结束,孙小

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财务人员很快发现应支付给孙小姐的加班费已从公司银行

账户被划转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给予了劳动者多重的保护,一是劳动者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就是法院支付令,三是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

诉,四是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企业对法院支付令可以在法定期间(自收到支付令

15 日)内提出异议,使支付

令归于无效。该等异议不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归于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