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或职务)工作。经甲、乙双方
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直接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
岗位(工种或职务)。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
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
3) 不定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国家有关于新
的标准工时制度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按规定或工作需要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
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
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
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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