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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
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
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
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
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
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
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