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特区城市(深圳除外)、计划单列市、苏州、宁波、温州、各省(自治区)省
会城市及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4.3.2 当地公司有宿舍或租屋者
,除非客满,否则出差人员不得住宿酒店,应以住宿公司宿舍
为优先,出差住宿原则出差地公司安排。
4.3.3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4.4 膳杂费
4.4.1 在出差地如无提供餐食,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报支:
单位:人民币元/日
职等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七职等以上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四至六职等 早:15
午:25 合计 70
晚:30
早:15
午:25 合计:65
晚:25
早:10
午:20 合计 55
晚:25
一至三职等 早:10
午:20 合计 50
晚:20
早:10
午:15 合计:45
晚:20
早:10
午:15 合计 40
晚:15
4.4.2 以定额方式报支餐费,不需检附凭证,但如接受招待用餐及宴请客人,不得再报支餐费。
4.4.3 核实报支之费用,如与出差同行人共餐,应予帐单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4.4.4
出差人员于用餐时间起程或销差者,方得报支膳食费:
4.4.4.1
上午七时前起程或上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早餐费。
4.4.4.2
上午十一时前起程或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午餐费。
4.4.4.3 下午五时起程或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晚餐费。
4.5 差旅费预支
4.5.1 出差前得预于申请出差时同时申请差旅费预支款,其预支费用额度需经权责主管
及会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取。
4.5.2 预支款应予返回一周内结清,未予限期内结清者,公司有权自薪资中扣回。
4.5.3 出差至各分公司处,其食宿可由分公司代为处理。
4.6 差旅费报销
4.6.1 差旅费报销凭【出差旅费申报表】申请,检附相关凭证及已核准之【出差申请单】,
经部门主管及财务主管核准后,向出纳结清预支或支领垫付款。
4.6.2 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而花费的业务公关费用,另以费用申请单分别报销,不能并
入差旅费申请。
4.6.3 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冲销所有款项。
4.6.4 为便于审核,实报实销费用尽量自已结帐,避免代他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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