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95.03
評鑑基準
評分說明
參考法規
B 或 A:
符合 C 項,且相關資料完整且有紀錄可查者。
5
可
3.1.3.2
不得讓病人從事非治
療目的之勞務作業
C:
1.
勞務作業需有復健治療目的,且有醫囑轉介。
2.
病人有權力拒絕非治療目的之勞務作業。
B 或 A:
符合 C 項,且勞務作業能確實輔助病情之改善,卓有成效者。
6
可
3.1.3.3
病人復健治療所衍生
之相關收入及病人存
放款與相關利息之管
理適當
C:
1.
依照復健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2.
訂定病人財物及零用金管理辦法,並確實執行。
3.
由醫院指定監督單位定期查核,且有紀錄。
B 或 A:
符合 C 項,且相關財務衍生之利息或利潤,能適時回饋病人,並有相關資料可
供查核者。
3.2
照 護 之 溝 通 及 獲 得
病人、家屬同意
3.2.1
告 知 病 人 及 家 屬 其
醫 療 照 護 有 關 資 訊 ,
並 於 醫 療 照 護 之 過
程 中 能 獲 得 他 們 的
同意
[重點]
1. 病人對自己的健康及醫療,有權利聽取說明並於理解後接受、選擇或拒絕檢
查、治療或其他醫療行為。又病人接受診療時,與醫療人員之溝通是提升醫療
效果及病人滿意的關鍵。
2. 醫療提供者之治療說明應完整無疏漏:
(1) 為了確實傳達應說明的內容給病人,對該內容宜有書面指引。
(2) 為了保證說明過程良好,進行重要的說明時,事先必須明確預定應說
明的內容、由誰說明、如何記錄等步驟。又病人不能表明意見時或未成年者
應由代理人代行「說明及同意」的手續,確立此一機制亦為重要。
醫療法
7
必 3.2.1.1 應向病人適當說明病
情及治療方式、特殊
治療及處置,說明內
容應有紀錄
C:
1.
醫師應向病人進行重要說明時,有明確訂定負責說明者及其記錄方式。
2.
關於醫療提供者說明的內容,病人同意的紀錄等步驟明確。
3.
應說明可有第二種參考意見或替代方案的機會。
4.
確立需要代理人(如病人無能力表明意見者或未成年者)時之說明及同意
的手續步驟。
5.
說明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第三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