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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
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
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
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
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
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
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
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
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
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