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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 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程度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合同。

(二) 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

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 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乙方死亡;
3. 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 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 经优化劳动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 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 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

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 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 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 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条件的;

2.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的第(五)项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