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内容
居
民
纳
税
人
( 1 )判定标准: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
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
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居住满 1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
度(即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 365 日。
( 2 )类别: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 3 )纳税义务:
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 1 )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 2 )类别:
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
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 3 )纳税义务: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
1 、划分的两个标准 :① 住所 ( 习惯性居住
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
方。 ) 和②居住时间
①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1 年指一个纳税年度 (01.01-12.31 ,不是
对月的一年 ) ,不扣减
临时离境
天数 ( 一次不
超过 30 天,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天 ) 。例:
01.02 来华 12.31 离境、 01.01 来华
12.30 离境,都不算居住满一年
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
2 、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