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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

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
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年的个人。居住满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

度(即公历 月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 365 日。

( )类别: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 )纳税义务:

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 年的个人。

( )类别:

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

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 )纳税义务: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

 

、划分的两个标准 :① 住所 习惯性居住

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
方。 和②居住时间
 ①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年指一个纳税年度 (01.01-12.31 ,不是

对月的一年 ,不扣减

临时离境

天数 一次不

超过 30 天,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天 。例:
01.02 来华 12.31 离境、 01.01 来华
12.30 离境,都不算居住满一年

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
    
、 2000 年 月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