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条 服务期
1、乙方承诺,在不低于乙方现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培训期
满后为甲方服务的期限 1
年,从 2012
年 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5 月 21
日止。
2、服务期有效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甲方同意终止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并赔
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包括培训费用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3、本协议签署后且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有关培训手续,乙方
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培训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赔偿甲方因
此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4、乙方如在培训期间离职的,应向甲方赔偿培训期间甲方已
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5、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服务期约定,应赔偿甲方培训
费用 ¥
1000
元,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服务期实际工作期间月数,未满 1
个月的部分按 1 个月计算。
第 3
页 共 4 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