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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条 服务期

1、乙方承诺,在不低于乙方现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培训期

满后为甲方服务的期限   1

      年,从   2012 

 

 年   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5  月   21 

   日止。

2、服务期有效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甲方同意终止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并赔

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包括培训费用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3、本协议签署后且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有关培训手续,乙方

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培训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赔偿甲方因

此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4、乙方如在培训期间离职的,应向甲方赔偿培训期间甲方已

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5、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服务期约定,应赔偿甲方培训

费用  ¥

   1000  

 

 元,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服务期实际工作期间月数,未满 1

个月的部分按 1 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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