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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 83

号文 )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3 年 1 月 17 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 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

法》(以下简称 2

号文 )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0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 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

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 14

号文 )

(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

三个法规中 14

号文 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

作上无异议。

产生问题的是 83

” “

号文 和 2

号文 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 83

号文 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 2

号文

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发生矛盾:

1

、依据 83

号文 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四条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计发;连

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

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

%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

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

%计算。

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

[例如一]:某职工实得工资为 1500 元,连续工龄为 5 年,2006 年 3 月病假 5 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

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工资=1500 元×70%×80%÷20.92×5 天=200.76 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 元一 200.76 元=1299.24 元

[例如二]:某职工实得工资为 1500 元,连续工龄为 5 年,2006 年 3 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

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 元×70%×80%=840 元

[例如三]:某职工连续病假 7 个月,其第 7 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 元×70%×60%=630 元

根据规定,该 630 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 690 元。

2

、依据 2

号文 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

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该文第九条有关 基数 的确定有 4 种,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

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第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

[例如四]: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 1500 元,连续工龄为 5 年,2006 年 3 月病假 5 天(3 月份制度工作

日为 23 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