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劳动管理
1.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 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
成情况的权利。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
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 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 8 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
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
得超过 3 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 3 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 岁
—18 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 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
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
3. 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超
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
的 %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 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 元,平日
加班工资 元,从事夜间(22 时至次日 6 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