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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董事 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 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

 

行名义工资和实行 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行工资收入依法缴

 

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

 

 

资总额使用手册》 ,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

 

统计,并向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

 

表。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

 

 

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