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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
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
支付报酬: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

 

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
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
按《临沂联创投资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
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
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
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
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
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

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

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
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