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七 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
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
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 八 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 九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 十 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 十 一 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
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 十 二 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