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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全部合

 

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过 1 年以上整改,经

 

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 6
月至 8

 

月。

 

 

第五章 施工企业的降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
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 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 70%的,限期 6 个月整改,

 

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材料,资质管理

 

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
书,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未经批准超专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
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
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给予建设单位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