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

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

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

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

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

传教育。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