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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

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

 

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
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

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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