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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

从事 B 超临床诊断工作。

2、B 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

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 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

断,严禁运用 B 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

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

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 B 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 超操作员要对需要

B 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说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

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 B 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

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

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