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
从事 B 超临床诊断工作。
2、B 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
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 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
断,严禁运用 B 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
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
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 B 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 超操作员要对需要
B 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说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
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 B 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
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
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