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未载明的,不得以资质和业绩等
情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未载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只能向投标人收取工本费,不得
以发放招标文件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进行有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有关标准与
定额、资金概算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编制和确定标底。
每一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编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指定他人代为编制标底。
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鼓励招标项目不设立标底,
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
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标文件;
新的投标文件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必须有投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人的签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联合体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
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该个人的签
字。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在开标前,除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
补充、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人
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
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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