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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拥有人可以通过商业合约把他的责任委托给电梯承建商来完成,但关于电梯安全运

行的法定责任人还是拥有人。为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凡任何公司

 

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所有参与该公司管理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亦属犯了同样的罪行。

 

可见,落实责任人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这个安全条例的基本精神。

 

注册电梯承建商是确保电梯工程安全进行的主要责任人

香港对于电梯的承建商实行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电梯工程。机电工程署署长

在批准注册时,主要考虑申请人以及他雇佣以监督和进行

升降机

自动梯工程的人的资格和

经验(包括注册工程师和合格技工的人数)  

安全条例规定承建商的主要责任如下:

(1)

 

就其所安装的品牌和型号向署长提出申请并取得他的书面批准;

(2)

 

确保其电梯工程是由合资格的人士来进行;

(3)

 

确保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实务守则;

(4)

 

确保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在施工时受伤;

(5)

 

监督并确保有关电梯工程按照安全条例的规定而进行;

(6)

 

协助署长进行事故调查;

(7)

 

新安装或作出主要更改的电梯工程需在施工前书面通知署长;

(8)当停止对任何电梯作定期保养的 l4

 

天内通知署长;

(9)

 

不得转让或分包电梯保养工程给非注册承建商;

(1O)

 

无条件执行或协助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通过对承建商的法定责任的规定,从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以后设备运行的安全。若承
建商不履行其法定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 000 及监禁 6

 

个月。

4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是香港电梯业安全管理强大的法律武器

(1)法律赋予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绝对的管治权。作为一个法制社会,行

政官员行使管治权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安全条例中赋予了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

 

绝对的管治权力,这些权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a)

 

批准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承建商的注册。

b)

 

通过审核并登记注册工程师

 

签发的安全证书,批准电梯的运行。
c)制定设计及制造以至施工工程中的安全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和实务守》(code of practice)  

d)基于安全的原因发出有关命令,例如: ①命令禁止使用和操作未经许可而使用电梯,包括
命令截断电力供应; ②命令停止进行危险的电梯工程;③ 命令对电梯作定期安全检验和测
试;④ 命令对电梯事故作调查(包括强制性进入现场调查)

 

等等。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或拒绝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10 000 及监禁 6 个月。署长还可以进行或安排进行必需的工作,以确保他的命令获得遵从,
 

 

并按民事债项向有关责任人追补相关的费用,而无需另行通知。

(2)

 

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作出可靠的保障。

行政管理的职能,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才能使管治权威得到真正的体现。机电工程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