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拥有人可以通过商业合约把他的责任委托给电梯承建商来完成,但关于电梯安全运
行的法定责任人还是拥有人。为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凡任何公司
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所有参与该公司管理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亦属犯了同样的罪行。
可见,落实责任人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这个安全条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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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梯承建商是确保电梯工程安全进行的主要责任人
香港对于电梯的承建商实行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电梯工程。机电工程署署长
在批准注册时,主要考虑申请人以及他雇佣以监督和进行
或自动梯工程的人的资格和
经验(包括注册工程师和合格技工的人数)
。
安全条例规定承建商的主要责任如下:
(1)
就其所安装的品牌和型号向署长提出申请并取得他的书面批准;
(2)
确保其电梯工程是由合资格的人士来进行;
(3)
确保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实务守则;
(4)
确保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在施工时受伤;
(5)
监督并确保有关电梯工程按照安全条例的规定而进行;
(6)
协助署长进行事故调查;
(7)
新安装或作出主要更改的电梯工程需在施工前书面通知署长;
(8)当停止对任何电梯作定期保养的 l4
天内通知署长;
(9)
不得转让或分包电梯保养工程给非注册承建商;
(1O)
无条件执行或协助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通过对承建商的法定责任的规定,从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以后设备运行的安全。若承
建商不履行其法定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 000 及监禁 6
个月。
4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是香港电梯业安全管理强大的法律武器
(1)法律赋予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绝对的管治权。作为一个法制社会,行
政官员行使管治权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安全条例中赋予了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
绝对的管治权力,这些权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a)
批准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承建商的注册。
b)
通过审核并登记注册工程师
签发的安全证书,批准电梯的运行。
c)制定设计及制造以至施工工程中的安全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和实务守》(code of practice)
。
d)基于安全的原因发出有关命令,例如: ①命令禁止使用和操作未经许可而使用电梯,包括
命令截断电力供应; ②命令停止进行危险的电梯工程;③ 命令对电梯作定期安全检验和测
试;④ 命令对电梯事故作调查(包括强制性进入现场调查)
等等。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或拒绝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10 000 及监禁 6 个月。署长还可以进行或安排进行必需的工作,以确保他的命令获得遵从,
并按民事债项向有关责任人追补相关的费用,而无需另行通知。
(2)
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作出可靠的保障。
行政管理的职能,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才能使管治权威得到真正的体现。机电工程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