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双方同意可解散项目经理部:
1 .合作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双方的约定,致使投标小组无法继续进行。
3 .由于战争或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乙双方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情
况下。
4 .投标小组不能实现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责任,视为违约,违约金支付数额由双方根
据情况商定。
2.因合作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
对方为
投标小组设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
3 、甲方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允许独立参加大庆油田的类似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1.在合作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双方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
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在大庆市进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作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双方约
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
第六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一式 4 份,甲乙方各执 2 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作各方协商
一致,以书面形式存档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计六章十五条 5 页,于
2011 年
05 月
07 日,由合作双方的代
表在大庆市签字。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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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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