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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设专章规定 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该章包括若干节: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

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每节针对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特点,对中介服务机
构的资质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工程款支付制度。首先在源头上,

建议在《建筑法》中确立 建设工程不得由承

包单位带资、垫资、垫款进行施工 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进而缓解拖欠工
程款的现象,并且与《合同法》第 286 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相协调。其次,确立工程
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可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
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等,以保
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修正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承包相关条款。从市场的实际出发,有必要将《建筑

法》中所要求的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的概
念进行重新的确认。建议在法条中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区别对待,对执行工程总承
包的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不作约束;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需自行完成,
但劳务分包除外。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工程的转包,同时又可以促进国内建筑市场与国
际的接轨。有必要指出的是,再分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不是 再分包 方式本身的问题,而

是如何严格贯彻再分包过程中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等程序的问题。
  第五,修正联合承包资质等级认定相关条款。《建筑法》应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制度,标
准可修改为只要不同的企业具有完成各自承担施工任务的能力就可以参加投标。
  以上,

是笔者对中国《建筑法》存在部分问题的完善 设想 。实际上,中国《建筑法》的完

善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针对中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仅对《建筑法》本身条
文予以完善,而且还要对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进行总体设计、修正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改

 

   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R].建质[2005]119 号,2005-07-12.
  [2]十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R].2006-03-
14.
  [3]建设部.

建设事业 十一五 规划纲要[R].建综[2006]53 号,2006-03-15.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3 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208.
  [5]Harry W. Jones, The Creative Power and Function of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17 
Vanderbilt Law Review 135, at 139(196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