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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列出了废止的部门规章。在我们研究法律法规时要特别注
意此类文件。虽然法规库中有时会对法规时效性予以说明,但为防其遗漏和不准确,笔者建
议对于历史年代略久的法规,或者对于其适用性存疑的法规,我们应再行确认其时效性。
 
    老规定被新规定替换。有时政府机关在废止其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会依次列明取代老规定的
新规定。或者有些新规定文末会声明,历史上的某个老规定因新规定的颁布而失效。
 
    在前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老规定不再有效,当前的操作依据为新规定,但是老规定
并不是在法律研究中完全无用,如果想要了解历史上的操作方法,以及通过比较新旧操作
方法来理解法规政策的沿革和发展方向,仍然要研究老规定。
 
    老规定被部分废止或者部分被新规定取代。这个是在法律研究中很容易被忽视,所以要特
别注意的情况。这种部分废止或取代有可能是通过法规修正案的方式作出,也可能是由某个
国家机关专门发文来作出。比如,国务院在取消一些审批项目时,会在其文件中把涉及该审
批项目的法规名称列出。但这并不等于涉及该审批项目的法规被完全废除了。仔细研究后会
你可能会发现,涉及被取消的审批项目的法规可能还规定有其他的审批项目或者备案登记
要求,而这些其他的审批项目或者备案登记要求并没有被废止,仍然是有效的。
 
    比较特殊的情况,即一项法律文件有多个发文机关,而仅有其中一家发文机关将该项法
律文件废止,其他发文机关则尚未废止该项法律文件。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

(商务部前身)联合发文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度仅被国家工商局废止,而不再被国家工商局执行,但在外经贸部门审
批时却仍然被外经贸部门适用。
 
    把已经失效或者已不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自己当前法律研究的依据,是很多初级律师最
终法律研究结果出现偏差的原因之一,却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不应该犯的错误。要查明一项
法规的时效并不是一件难事,笔者建议初级律师做完法律研究后对自己所引用的法规时效
性要做到多留心、多确认,以免低级错误的发生。
 
    4、注意发文机关及其之间的关系
 
    如上文提及的,有些法律文件是多个发文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是同一个文件,但每个发
文机关的职权和立足点都不同,关注的重点也不同。

   
[例 9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
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

“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

开展医疗活动或者促销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药品及药品企业的管理者发布该文,
针对的是药品零售的合法性、如零售者是否取得经营药品的许可证;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无
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药品;是否发布未经审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出具假诊断报
告,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而国家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布该文主要针
对的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