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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为

BC2,因此银行最好的策略是贷款。如果企业不治理污染给查处 ,银行贷款收益为 BR1- 

BC1>银行不贷款给企业收益 BR2-BC2,银行还会选择贷款。如果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企业
治理污染获得收益为

ER1-EC1,而企业不治理污染获得的收益为 ER1-F。由于目前对企业的

罚金

F<企业治理污染成本 EC1,因此企业最好的选择是不治理污染。如果银行不贷款给企业,

企业会转向其他融资渠道。因为不治理污染收益

ER1-EC2-F>治理污染收益 ER1-EC1-EC2,企

业仍不会治污。

 

  因此

,银行业和污染企业的博弈结果就是银行对企业贷款,企业不治理污染。这样最终的

结果是

:银行通过这些贷款大户得到利息收益,政府得到税收收入,而企业不会治理污染改善

环境效益

,相反会继续污染环境。这就是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问题。  

  

4.3 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地进入银行征信系统  

  

2007 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共享企业环保信息”联合发布文件,

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

,客观分析企

业的环境信息

,了解企业有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但是由于企业认识到环境信息影响着其是

否能够得到银行贷款

,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只提供有利于自己

的信息

,那么银行获取的信息就不充分,无法满足绿色信贷的执行要求。  

  

4.4 绿色信贷标准不够细致  

  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

,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

级标准等

,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  

  

5 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机制的政策建议  

  

5.1 提高环保意识,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  

  关注环保问题不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

,也关系到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

把可持续发展和银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同时让员工充分认
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明白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只有全员树立了绿色信贷理念

,才能在工作中考虑到环保因素,真正将绿色信贷贯彻到各项工

作中去。

 

  

5.2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推行扫清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

,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

家的环保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

,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

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

,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

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

 

  

5.3 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

环保部门的力量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

银行的力量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

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发布机制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尽

快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5.4 实行有差别的授信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实

行不同的授信政策。对存在违反环保法行为的企业

,其贷款应当纳入不良类贷款管理;对违反

环保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

,要暂停一切形式的新增融资;对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环保运行不

稳定的贷款企业

,及时调整原有贷款期限压缩授信。  

  

5.5 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