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合同规范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契约调节将进一步取代行政
调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微观调节手段。
3.2 规范执法,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方式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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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有的《劳动法》、
《公司法》、
《工会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而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还应包括的《集体谈判法》、
《劳动仲裁法》、
《劳动监察
法》、
《最低工资法》等,都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体现,这是因为劳资矛盾的冲突性、劳动关系
的双重性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双方相互制约,避免力量失衡导致冲突升级,
同时,促进劳企双方沟通信息、协商对话。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
正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有效制度安排。虽然这些各项法律表明我国的劳动关系
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入法治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强调,行政部门不
要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
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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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会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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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应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要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
份,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在国企中,工会要探索切实有效
地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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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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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报,
2006,(6).
�
[
2]
�王长城.我国劳动关系发展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