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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可能因为污染河流而对下游产生负的相关性影响,有学者将其界定为

“领域水生态补偿机

”[6]。 

  

 

  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认为,此问题不应被包括在生态补偿概念之中,而应由《水污染防
治法》予以调整,属于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生态补偿属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的
一种,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笔者认为,一方面,污染者实质上仍可以认为是生态
服务的受益者,因为水体成为了其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而水环境污染必将引起水资源的恶
化,使水资源使用的功效降低,从而使流域生态服务中的最重要方面

——水质水量无法得

以保证,影响了他人的用水需求。所以水污染同样可以认为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生态行
为,由受益者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受损者的损害,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生态补
偿制度属于水资源管理,其既要实现保证的充足水量的目标,也要实现保证一定的水质的
目标,而水污染防治制度属于水环境管理,是专门针对水质的保护。水量管理和水质管理是
互为前提和条件,无法分割的,二者是可以也应当统一的。因此,笔者认为,水污染行为也
应当涵盖在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之中。

 

  

 

  综上笔者认为,流域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是指基于流域生态服务而产生的,
由生态服务受益者或国家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支付的,因其提供生态服务而付出的代价给
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则还也包括对水污染负有责任的主体向因水污
染而受损的主体进行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当然,在本文中如无特别指出,所讨论的流域生
态补偿限于狭义的流域生态补偿概念。

 

  

 

  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分析及价值定位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分析

 

  

 

  

1.生态价值理论 

  

 

  生态环境是具有其自身价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为人类提供必须的自然资源、原材料的
经济价值上,更体现为其具有的生态价值。有学者就指出,

“生态功能是具有价值的,这是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7]有学者具体对生态价值进行了研究,认为

“生态价值体现为资源——环境系统中的生态资源所具有的载体性功能、调节性功能等生态
功能。

”“前者如大气、水、土地这类非生命性、非可耗竭资源所具有的纳污容量和自净能力。后

者如林草植被等生命性、非可耗竭资源所具有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保持水土、减
少病虫灾害的作用等;湖泊湿地等非生命性、非可耗竭资源的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的作用
等。

”[8]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将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从而真正体现生态价值的

意义。

 

  

 

  

2.外部经济效应理论 

  

 

  庇古是第一个对外部性作系统分析的人。他指出

“此问题的本质是,个人 A 在对个人 B

提供某项支付代价的劳动的过程中,附带地亦对其他人提供劳务

(并非同样的劳务)或损害,

而不能从受益的一方取得支付,亦不能对受害的一方施以补偿

”[9];因此外部性是指一生

产厂家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生产厂家、消费者、社会整体所产生的非市场性的有利或者有害的
影响。通常我们将有利的影响,称之为外部经济性;将有害的影响,称之为外部不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