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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
的社会团体

,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

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

,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

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

,以

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

,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

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 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 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 WTO,意味着
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

,但保险监管同时也

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

,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 WTO 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

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

,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只有达到协调一致

,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

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

,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

是必须看到

,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

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
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

,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

,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

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

,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

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

,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

以正确评价

,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

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

,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

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

,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 年 06 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 年 04 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 年 05 期. 
    [4]杨柳明.韩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启示[J]华南金融研究,2003,01 期. 
    [5]刘畅.因子分析法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测中的应用,《统计与决策》,2005,年 0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