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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
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
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