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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
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
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
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
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
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
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
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
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
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
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
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
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执法权力监督
  集权有利于行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但是集权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
当食品安全监管权分散的时候,是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但是监管权集中的时候就可能出
现监管权力寻租。因此,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机关,是各种监督
形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方式。对于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他们应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优
势互补的整体监督网络。同时,应该在实施细则中引入公众监督机制,从法律层面规定第三
方的监督权,同时保障公民监督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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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