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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水平管线,是预埋在砼楼板内。需与结构主体施工密切

配合,预埋工作完成后或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
经三方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电气绝缘检查。

(a)在穿线焊接包头完成后
(b)电气装置全部安装完毕后;
(c)地极探测检查须进行绝缘摇测检查,作为中间验收,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要立即检
查处理。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应由安装单位会同有关厂家一起进行。

1)应先分别对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

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消音、复位功能;
(c)故障报警功能;
(d)火灾优先功能;
(e)报警记忆功能;
(f)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
(g)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 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 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才能填写调试报告。

10.系统的验收/13809003119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

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

下列技术文件;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a)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b)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① 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 实际安装数量在 6 台~10 台者,抽验 5 台;
③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 5 台抽验。抽验
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

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c)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
验;
① 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验 10 只;1380900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