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本合同中所称景观设计系艺术性的 形 的设计,而不含原有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
及其构造变更后的加固和技术措施。若业主需要应另行委托设计。
2. 在实施前甲方或施工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
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要求为准,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
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行施工的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3. 如本设计项目非我公司施工的,由于甲方所请施工公司或施工队不理解图纸而需乙
方多次到施工现场的,市区内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
/
次的外出费,市区外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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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外出费,甲方承担交通费及旅差费。
4. 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的建意及要求,乙方有权不予采纳,如甲方要求乙方
强制采纳设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
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名称(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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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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