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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

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
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在我国《证券法》中,而是规定

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并不是法
律或行政法规,故自然人或普通法人接受理财委托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并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有关保本方面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
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则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若协议约定受托方在
协议履行期间内负有保本义务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笔者认同案例

2 的判决结论。 

  

4.如果

“委托人”将资金完全交付给“受托人”,并明确约定红利返还的比例,则实际上

意味着无论理财盈亏,

“委托人”旱涝保收,“委托人”的收益与理财并无联系,双方将很可

能被法院视为借款合同关系,则法院不仅会支持出借人(

“委托人”)的本金返还请求,还

会支持合理的利息主张。

 

  

5.不乏不法之徒打着专业理财的幌子,以高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财,到头来可能

触犯刑法,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而投资者被所谓的

“高额利息”蛊惑,

最后很可能血本无归。笔者提醒投资者在

“高利”的诱惑面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否则,

即便将来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成功。

 

  综合目前实务来看,若委托理财亏损,无论

“保本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

提前签订一份

“保本协议”对委托人总还是相对有利的。不过,即便是这样,对于委托人来讲,

考虑到诉讼的成本,无疑还是既损失金钱,又浪费了时间。另外,双方一旦发生争执,如果
受托者真没有钱,即使将其告上法庭,委托人也很难讨回损失。

 

  鉴于合同法和证券法在一些涉及股票委托交易方面的缺陷,以及对股票委托合同中保
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各地对

“委托理财合同”的看法并不一定完全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参考文献] 

  

[1]委托炒股: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法律效力[R].人民法院报,2009- 

  

8-6. 

  

[2]邵小桐.委托理财需谨慎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R].辽宁法制报,201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