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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

偿安置的话语权。

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

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
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
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

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
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事宜,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

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

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
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
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并非国土行政部门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
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以下简称

《紧急通知》

)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

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
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
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
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此规定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

位。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很多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国土行政主管部
门是征地主体。在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该以国土行
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的阐

述了谁才是征地主体,很好的解决了不必要的争议。

 
后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

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