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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站办理监督登记手续。

三、施工过程阶段监督工作及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督人员,根据工

程质量的实际检查和检测结果如实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核查(抽

查)记录》。

2、《监督计划》指定的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是指施

工单位在经过自检、自评;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检查结果作出

复核并有相应记录的基础上的质量检查。在施工到该部位时,应

提前

24 小时通知质监中心站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计划》指定的

部位未经质监中心站监督核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人员对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测,

对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加倍进行检测,对加倍检测不合格

的按照不合格进行处理。

4、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应送到北京市水利基

本建设工程中心试验室。

5、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

范》

SL288-2003 规范要求对工程施工试验进行平行检测。

6、工程使用的水泥必须按市建委京建法(2003)183 号文

《关于水泥产品供应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从备案企业产品

名录中选用。

7、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应到有水利工程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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