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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公司给付方某某 2010 年 6 月 16 日至 8 月 17 日的休息日加班费 1,574 元。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主要有

4 个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

200%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支付

300%的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当月全勤

情况下,但没有任何加班时,所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如果劳动合同没有使用

“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

”的字样,则一旦有争议,法官或仲裁员将会结合劳动合同的整体内

容以及每月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来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真实数额。另外,

各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不同称谓,如本案中《天津市

工资支付规定》第

17 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

的工资报酬。读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结合有关具体条文,来理解这一问题。

本案中: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方某某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到某公司工作至

双方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某公司不能提供

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方某某个人原因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

82 条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方某某自 2010 年 4 月 22 日起的双倍工资。

2)关于清明节、端午节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能够证明方某

某在清明节、端午节已加班,因此某公司应当支付方某某清明节、端午节加班费。关于休息日

加班问题,某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安排方某某每周单休并无异议,且未能证明方某某

已倒休,故原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方某某

2010 年 6 月 16 日至 2010 年 8 月 17 日加班

费,并无不当。某公司不同意支付方某某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

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本案中,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双方争议期间的劳动合同,方某某与某公司提供的

证人就双方招聘期间约定的工资表述亦不一致,法院以方某某所在岗位的工资报酬作为计

算加班费的基数。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然会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