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2010 年 4 月 9 日我公司给侯某 50,000 元汇票,
让其购买油料,但其未予购买,也未将上述款项归还我公司。侯某的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其要求我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请求二
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侯某答辩称,某公司应支付我扣发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请求二审法
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侯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提交其应予扣发
侯某
2010 年 5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20 日工资的相关证据。因此,某公司对侯某该期间
的工资应予补发。某公司未及时发放侯某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支付侯某解除劳
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与侯某之间因
50,000 元是否购买油料引发的争议,已作为另案
予以处理,某公司以其遭受该
50,000 元损失为由,不予补发侯某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解:
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对其决定要提供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
1)某公司未能提供其扣发侯某工资的相关证据,其扣发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2)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 6 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掌握经济赔偿金的种类,因为经济赔偿金的种类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
同。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