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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资格的”修改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
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
政府采
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