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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继续维
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建筑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
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还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
程安装标准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
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
,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一)建筑许可
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
3. 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
程实施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 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
的承包单位;
5.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
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
承包单位;
7.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承包单位购入用于
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被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
.
9.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但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
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监理
1.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