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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
15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 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部长:陈
局长:邵明立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