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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法律快车
(http://www.lawtime.cn/faguizt/5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颁布日期:1999-08-30
执行日期:2000-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