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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28 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9 日国家电力监
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证管理办法》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
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
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