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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
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
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
[2010]42 号)、委员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
(以下简称《基本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1.2 【与《基本程序》的关系】本规则是《基本程序》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方面
的细化与补充。本规则与《基本程序》及其补充通知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
规则为准。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及城市更新年
度实施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2 审批职能分工
2.1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2.1.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
(以下简称
“已批图则”)在用地性质、
开发强度、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下
同)、城市设计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2.1.2 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各建筑功能分项(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配套
设施用地规模(或有效使用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配套设施的
近期实施和优化布局、合理设计的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地块的
划分、地块容积率、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
2.1.3 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建筑功能
分项指标进行合理调整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