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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
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其中
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 36 号文件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19 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
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
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
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简称 13 号公告),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适用范围
鉴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3 号公告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
表)适用于全国范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即,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
惯和征管信息系统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同时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
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