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为加强**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部令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质
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罚则和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
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
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
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
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
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
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
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
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

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
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

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
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
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
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
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
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
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
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
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
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
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

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
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

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
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 7 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
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
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
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 30 日之内缴纳(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取),对内部质
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
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