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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QZ/CW0001-2003

                                         A/0-2002/03/01

1、范围: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根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文件规定了差旅费报销的
各项标准、报销程序等,适用于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
2 定义

公务出差

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考
察等。

外出学习

人员

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3 公务出差报销规定
3.1 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等级  项

标准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火车

轮船 飞机 汽车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北京、上海、广州、
深圳、珠海、汕头、
海南、厦门

省会

城市

其它地

厂领导及
已聘高级
职称人员

软卧

二等

经济

普通

客车

200

180

150

中层及已
聘中级职
称人员

硬卧

三等

180

150

120

一般人员

150

120

100

3.2 公务报销各项费用规定

住宿费报

销的规定

1 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
部分由个人负担20%(专职外勤业务人员超支部分全部自
付)。

3 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 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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