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QZ/CW0001-2003
A/0-2002/03/01
1、范围: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根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文件规定了差旅费报销的
各项标准、报销程序等,适用于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
2 定义
公务出差
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考
察等。
外出学习
人员
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3 公务出差报销规定
3.1 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等级 项
目
标准
职
务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火车
轮船 飞机 汽车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北京、上海、广州、
深圳、珠海、汕头、
海南、厦门
省会
城市
其它地
区
厂领导及
已聘高级
职称人员
软卧
二等
舱
经济
舱
普通
客车
200
180
150
中层及已
聘中级职
称人员
硬卧
三等
舱
180
150
120
一般人员
150
120
100
3.2 公务报销各项费用规定
住宿费报
销的规定
1 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
部分由个人负担20%(专职外勤业务人员超支部分全部自
付)。
3 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 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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